楊芳表示,在派出所的調(diào)解下,已將1.28萬元的購貨款退回對方。但自始至終,藥店沒有拿回賣出的冬蟲夏草。楊芳說,對禮品盒裝上的保質(zhì)期,店員并沒有細看。但藥店10月1日才開張試營業(yè),不可能有過期商品。
“這么貴重的東西,他們事先仔細看了。而且禮品盒是可以打開的,‘蟲草’拿出藥店后,能肯定里面原封不動嗎?”藥店對兩名男子的購物動機表示了質(zhì)疑。
工商 需提供“蟲草”實物作鑒定
10月14日當天,人民路派出所處理了該糾紛案件。辦案民警曹書洪告訴記者,從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出發(fā),他們對現(xiàn)場打架斗毆等人進行了處罰。但顧客李先生所要求提供的案件筆錄,需要經(jīng)過相關法律程序才能調(diào)取查閱。
至于“蟲草”過期的消費糾紛,人民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則表示,顧客和商家可以申請消費者委員會進行調(diào)解,但必須提供商品實物及購物憑證等,這樣才便于執(zhí)法部門作最后鑒定。
工商人員還告知,適用“十倍賠償”的消費糾紛在《食品安全法》中主要包括兩方面:一是消費者購買了生產(chǎn)者生產(chǎn)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可以獲得賠償;二是經(jīng)銷商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。消費者購買了這樣的食品,也可以要求“一賠十”。
這就意味著,并非所有的“問題食品”,消費者都能得到10倍賠償。對于該起消費糾紛是否能“一賠十”,工商人員表示,必須立案并調(diào)查取證才能確定。